【性平講座】性別平等教育法實務案例分析與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


撰文/
學術服務組
王昱婷


更新日期:2015-06-05 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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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海報

▲ 講座海報


【活動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實務案例分析與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 【主講人】世新大學性平法走班課程講師  黃嘉韻    (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推薦講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前副秘書長) 【活動時間】104年5月21日(星期四)  12:10-13:40 【活動地點】本校教學大樓3樓G310多媒體實驗教室 【活動目的】性別平等一直以來都是教育界非常重視的,也是全人教育及一輩子的生命議題,因此在教育中落實性別平等有助於師生發展健全觀念,同時也將影響學生將來進入職場後的性別平等觀念。而現今新聞中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仍時有所聞,因此如何主動防治也是非常重要的教育議題。本次活動特別邀請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針對本主題推薦黃嘉韻講師,從實務面切入,分享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例與如何進行防治。
        講到性別,除了生理性別(SEX)分成male與female,社會性別(GENDER)則為man及woman之外,近幾年社會風氣逐漸開放,越來越多人重視第三性,而《兩性工作平等法》也因此改成《性別工作平等法》,不拘泥於「兩性」,而是認可所有性別皆能平等受到保護。


黃老師及與會聽眾

▲ 黃老師及與會聽眾



        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提到:「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其中,講師特別提到關於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的定義。所謂性別特質是指男生就應該要勇敢不掉淚,女生個性溫柔又細心等兩性的刻板印象;性別認同簡單來說是指對自身性別的認同,雖然生理上是男(女),但裝錯靈魂而變性;而性傾向則分為異性戀、同性戀及雙性戀。
        突破性別刻板印象是一個很重要的轉變,不管是偏陰柔的男性或帶點陽剛味的女性,在社會上都是平等的,但傳統上的觀念仍會造成不少的歧視。像是《為巴比祈禱》為一部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因為家庭信仰與性傾向的衝突,造成主角巴比自殺,也帶給家人與社會一顆震撼彈,經過長久努力而促使同性戀法條的通過。
        因對象、時間、年齡(滿16歲才有完全身體自主權)及性別不同而有不一樣的身體界線,身體自主權包含個人思考、行為、心理及身體等四部分,而根據《刑法》第221與224條提到,對於男女以強迫、脅迫、恐嚇、催眠術與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與他人性交或猥褻,則構成性侵害。且因每人對身體界線接受程度、等級有所不同,導致約會強暴類型的性侵害層出不窮。性騷擾是指以明(暗)示帶著性別歧視或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強迫受害者配合,引起對方的不悅感。
        有關性平的法規中,目前為止除了《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外,若有一方為學生時,則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敵意環境式性騷擾,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等,使在場者深感困窘或不舒服;另一種是交換式性騷擾,是指一方利用職權以學業成績或工作為要脅,要求對方提供性服務作為交換,通常多數是上位者對下位者的脅迫下發生。


黃嘉韻老師與林淑雯組長

▲ 黃嘉韻老師與林淑雯組長



        第一起成立的校園性騷擾案是發生在1999年2月北科大,某位教授於辦公室強行撫摸並強吻女學生,由於校方延宕處理,且將女學生的自白書外流,造成該生身心俱疲,而在婦女新知基金會等組成小紅帽行動聯盟積極奔走與施壓下,教育部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結果證實該教授確有性騷擾行為,校方決議解聘,監委亦糾正教育部及北科大失職責任。雖然為第一起成立的校園性騷擾案,但不代表以往就沒發生過,可能被害人不敢聲張,也許教師職員們互相庇護了,不管如何此次的確立案件,使得各單位開始重視校園性騷擾,設立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並確認申訴管道及流程。
        另一案例是在PTT上有女同學發文,因受到班上男同學言語上性騷擾,回家和母親求助後,得到回應竟是自己本身可能讓對方有機可趁,且並沒有堅決拒絕對方,應該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讓她很失望。我們可以發現除了同學間言語表達讓她不舒服外,把事情的原因先歸咎於女同學本身有問題,而不是安慰與詳細確認事發經過,這樣的處理態度也會造成二次傷害。
        大家對性騷擾都有一些迷思,覺得加害人應該是不熟悉的人,這種的刻板印象反而讓真凶消遙法外,其實類似案件大概有70%以上是熟識的人所為;遇到性騷擾時,要正視自己的感覺,清楚地表明態度,勇於說不,不要模稜兩可;而受害者申訴時,並非責怪「怎麼可能」、「是你穿的太招搖吧」、「對方暗示時,你給他機會吧」,或是要求、勸服不要聲張等,這些做法都是再次讓被害人受到打擊。
        許多加害人利用學生對老師信任、同儕之間或懼怕上位者之權威,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進行性騷擾或性侵犯。在確認校園性騷擾案前,很多時候都是勸服受害者不要聲張或是鼓勵他們接受和解,「低調」已不是最適當的處理方式,學校不能怕影響校譽或是以避免學生再次受傷害當理由消極處理,除了將防治性騷擾之概念深入全校教職員工作中,專業輔導人員配置及相關申訴流程、委員會也要盡速籌備完成,並且於校園中落實兩性平等的觀念,以保障所有校園教職員及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