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保險套備置義務
撰文/旅遊健康研究所 研究生 游順閔
更新日期:2005-03-10 Thur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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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立法院按照每年往例總是在休會前通過許多令人咋舌的法規命令。原因無它,總是要做點業績。但是這次立法諸公在二○○五年元月所交出的成績單,卻令筆者心中充滿感動與好奇。感動的是,『旅館業的保險套備置義務』正式納入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中,此後旅館業等提供住宿業者必須強制提供保險套給投宿旅客與消費者;而好奇的是,此劃時代義務的增訂其背後的意義為何? 筆者遂行文介紹之。
二、旅館業保險套備置義務之闡釋
二○○五年二月五日總統公布增訂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九之一條條文,亦即,『旅館業及浴室業,其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此條文的增訂即所謂的『旅館業保險套備置義務』。而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是故,從二○○五年二月七日起,旅館業和浴室業者則必須強制備置保險套供消費者使用。以下分成幾點來說明之:
(一) 旅館業保險套備置義務之理論的推演開展
『旅館業保險套備置義務』之所以明文化,實可從觀光旅遊活動、傳染病的預防管制、法律學的債法原理等三點來作一推演說明。
據學者Archer(1978)研究顯示,觀光的過程創造一些吸引買春和賣春的地點與環境,而基於人之本性,從事觀光活動因脫離了束縛和可依自己意願花用金錢,並遠離熟人,提供了賣春與買春的生活空間,而色情甚成為女性提升其經濟水準的管道。準此就可說明為什麼時常發現旅館等旅客住宿場所會時常有性交易活動的出現。
再者,依學者趙秀雄等三人(2001)指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是一種病毒性的傳染病,具極高之死亡率,HTTL-Ⅲ會侵犯人類的免疫系統,造成免疫機能受損,進而引起伺機性感染。而在流行病學的研究上,尚無一位AIDS病患痊癒,其死亡率幾達百分之百。而性接觸、嫖妓、雜交(例如轟趴派對)為其傳染途徑之一。而在治療上,尚無任何已知的方法可以治療或恢復病患的免疫缺失或者其功能。在管制預防上,使用保險套來預防精液及體液的相互感染是其方式之一。是故,AIDS可說是二十世紀黑死病。而如果觀光活動會增加色情活動的發展的話,則人與人的性接觸的機會亦提高,從而造成AIDS傳染的機會亦勢必大增。而從事觀光活動,必定是從甲地至乙地才可稱之為觀光活動,所以在這個前提下,旅客勢必投宿於旅遊地之住宿場所。而旅客如果欲從事色情行為,亦勢必於其所住宿之場所中為之。而娼妓仍屬於AIDS之高危險人士。進而,旅客住宿場所成為了傳染AIDS之溫床。是故,政府以法律介入(enforcement),即以公權力的行使來管制預防AIDS。
而在法律債法理論上,其實本義務在增訂前,本可以「附隨義務」,即保護照顧當事人之人身與財產上之利益,來課以住宿場所主人備置制保險套之義務,而在本義務增訂後,更取得明文依據而演變成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亦即在演變成從給付義務是可以以「訴訟」請求履行的,對於保障投宿之旅客消費者實有正面之功用。是故,綜上推演,可在學理上充分的說明本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之『旅館業的保險套備置義務』之依據。
二、2005年增訂第九條之一的特色與缺憾
首先,本條之適用主體只限於旅館業與浴室業,例如:觀光旅館、汽車旅館、旅社、賓館、三溫暖、溫泉場所等營業場所。其實,此次的增訂影響最大的應該是抱以「此地無銀三百兩」態度的國際觀光旅館與觀光旅館業者,因為他們一直不願正面承認在觀光旅館或者國際觀光旅館中有色情活動的存在。這種烏龜心態,容有置喙之餘地。反觀,非屬觀光旅館的其它住宿場所早以有準備保險套之商業習慣存在。而在觀光學理與法律學理上,旅館並不能包含所有的住宿場所,例如民宿和旅館就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是故宜以旅客住宿場所來作為一規範的客體。在修正前或者許可以當然解釋之法學解釋方法,即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來解釋之,亦即,既然提供住宿的旅館業者都必須提供保險套,那提供住宿的民宿業者亦應備罝保險套,來予以解決。
再者,依同條例第九條之一的條文文義觀之,是「應提供」,係屬強行規定,固無問題。違反時,依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在民事上,尚可以債務不履行來訴請履行。此可謂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並行保護的義務。惟有問題者係此保險套的備置究是一個有償提供或者無償提供呢? 在解釋上,不妨要求只要使得消費者對於所備置的保險套有「可近性」即可,至於是有償抑或無償提供,則全委由私法自治即可。
三、結論與建議
透過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的旅館業保險套備置義務,實可說是以法律的介入來保障旅客之健康,對於從事旅遊活動的旅客健康,有著莫大的實質面保障。惟此次增訂仍有其缺憾之處,希冀在下次修法時能更全面的敬邀各學界來參與制訂,亦即,法規的修正制定均無法做到「廣納百川以求其善」,這是筆者近幾年的學習過程中所觀察到的弊病與所期待改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