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創用CC(三)
更新日期:2013-04-10 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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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範例】
1.論文抄襲案:甲指控乙抄襲他的論文,在此案中法院認為,甲的論文是他閱讀了許多資料融會貫通之後,得出自己的心得結論而創作的論文,所以該論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乙的論文雖非逐字逐句相同,但不同的部分都只是一些不具實質意義的文字抽換(例如將「貧困窘境」改成「貧窮窘境」,「即可能」改成「極可能」),其餘內容的表達都具高度實質類似,因此乙侵害甲的著作權;也就是說,如果我們閱讀了前人的作品,而做自己的整理、詮釋、編排和心得整理等等,這樣我們只是用了前人提供的觀念,而沒有抄襲前人的表達,但如果像本案中的乙在文字上與甲的論文具有高度相似性,即使做了一些沒有實質意義的文字抽換,就很可能侵害了前人的著作權。
2.教授抄襲學生期末報告案:原告丙是被告教授丁一門專題研究課程的學生,丙在學期末時繳交一份書面報告,而丁後來竟將該報告稍微改寫後發表於學術期刊上。在本案中法院認為,丙在上課過程中經由老師的講述、課堂討論的激發,以個人的風格形諸於文字表達,對於該份期末報告有著作權,而丁在期刊上發表的文章與丙的報告比較,在段落鋪陳、文字用語、論理方式及評析結果都如出一轍,即使丁的文章另外加上「壹、定義」、「貳、我國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判例」、「伍、結論」,但論文的各部分並不能分離而獨立存在,因此還是侵害了丙的著作權。由此可知,學生在課堂上聽了老師的授課,或參與討論後的心得,是學生透過這些「觀念」的學習而整理出自己的論述、做出報告,學生丙是這份報告的著作權人;當然,如果情況是學生們將老師講課內容錄音並做成逐字稿,則就是重製老師們的語文著作,學生對這份逐字稿就不會有著作權。
3.學術文章的抄襲案件:在本案中法院亦認為,在判斷語文著作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時,並不一定要文字逐字相同或逐句抄襲,如果在文字、句子、體系章節或內容安排等表達上有實質相似就是抄襲,而案件中的被告在論文的目次編排和內容上都與原告的有諸多地方相似,例如有個地方只是把「就」改成「從」,並多增加一字「看」,其他都完全相同,因此被告侵害原告的著作權。
★老師們在製作教案、教材時,參考別人的資料後必須用自己的話、自己的心得等等重新寫一次,並舉自己的例子,不要只是做一些名詞上、轉折語上的替換,或是字句順序的更動,卻忽略與原文表達方式上安排、處理、順序等部分的實質相似性,才可以降低被人指控抄襲的法律風險。
相關網站:https://isp.moe.edu.tw/ccedu/introduction.php
資料來源: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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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大台北地區】創用CC導入數位教材研習
創用CC諮詢中心將於4/17(三)舉辦活動,歡迎有興趣的老師一同參與!
壹、活動目的
一、培訓各級學校教師了解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以及具備善用創用CC資源的 能力。
二、介紹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 (http://isp.moe.edu.tw)在各學習領域的應用,充實數位教學資源,發展數位教材整合分享機制。
三、辦理資訊知能培訓,充實教師資訊教育專業能力。
貳、相關資訊
一、研習場次:102年4月17日(星期三)13:30至16:30,假 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302室舉行(臺大後門進入右手邊第一棟,辛亥路與復興南路口,捷運科技大樓站步行10分鐘,地圖請點選此處http://goo.gl/2b5Ka。)
二、參加對象:歡迎全國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各學習領域教師、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相關人員、各領域國教輔導團等有興趣的老師參加。
三、報名方式:請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http://www3.inservice.edu.tw)線上報名。參加人員核予公(差)假登記,全程出席者依實核發研習時數3小時。
課程代碼:1270717
四、會前提問:若您有任何關於著作權或創用CC諮詢問題,歡迎事前提問,本中心會於研習課程中特別說明,謝謝您,請您點選此處http://goo.gl/EzyFQ。
五、詳細議程與交通資訊請點選下方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