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課程之智財權合理使用原則
撰文/教務處
更新日期:2018-01-17 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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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忠信老師授課實況
本年元月九日由教務處教學發展組邀請東吳大學法律系章忠信老師假G310主講「開放式課程之智財權合理使用原則」探討智財權在教學及學習合理應用,校內師生多熱烈參與並踴躍討論。
章老師以其智財權二十年專業實務經驗,為我們講解智財權應用於教學相關授權與合理使用,檢視數位教學平台應用,能否提供合理授權,以供學校運用於課程教材應用,由於教學環境改變,終身學習、在職教育皆需廣泛應用數位教材,有別於過去封閉式教科書應用,並能兼具合理保護著作人之原創性、獨立創作權益。
智財權法律制度建立,保護研究原創之文字、圖,並提供合理之利益分配,但衍生概念專用則由專利權保護。專利權建立具有新穎、產業實用性、進步性等三大特性,需符合此特性,方能申請專利。
著作人完成著作即取得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如屬於非大家所共知之創見、概念則需交代引用來源,雖未違反智財權法但屬違反學術倫理。章老師舉例:德國公司於臺灣本地主張著作財產權,需依臺灣本地著作財產權法律,如為專利商標需各國逐一申請,並透過國際公約保護。
▲ Q&A討論實況
有關數位平臺的合理使用,章老師參考智財權法第44-65條多為規範有關著作權法公共利益之合理使用,包含:引用目的、著作性質、是否構成市場替代等,例如:課堂老師對現場同學提供播放視為公開播放行為,由於智財權對於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課程授權多為非專屬授權,上課播影片屬公開上映行為,如只把網址貼上,而非將當整部影片現場播放較不易構成影片市場替代問題,只撥部份關鍵面,既得到正面聚焦效益且符合非營利公共利益性質。
章老師說明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論文註明引用出處,以方便讀者可以尋求引用來源。此外,創作CC為現今常使用之一種授權方式,包含: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方式分享等相關要件。末了,章老師及與會師生就著作權實務上應用問題交互討論,並為大家提供會後可連絡方式,為與會師生上一堂彌足珍貴的法律心得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