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您不可不知的著作權實例分享座談會
撰文/
學術服務組王昱婷
更新日期:2014-12-09 Tu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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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名稱:您不可不知的著作權實例分享座談會----數位教材及開放式課程(MOOCS)
二、活動目的:開放式課程是指將教學內容轉為數位形式,藉由網路開放給大眾自學的課程,會使用到網路傳輸,流通快速,因此編輯教材時更需注意考量著作權議題及合理使用的空間。本次特別邀請章忠信博士就相關之著作權議題進行實例分享,希望增進老師的了解,在製作教材時納入考量,降低風險。
三、主講人:大葉大學國企系章忠信助理教授
專長:智慧財產權,尤其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商標權方面。
經歷:「著作權筆記」網站主持人(87年起)、法務部專家諮詢資料庫「著作權法」諮詢專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臺科大兼任副教授級專家、交大、東吳、銘傳等校兼任助理教授、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著作權領域講座。
四、活動時間:103年11月24日(星期一) 12:10-13:40
五、活動地點:本校教學大樓3樓G310教室
六、主辦單位:本校教務處教學發展組
▲ 章忠信助理教授
磨課師(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是近期教育部推動的新一代數位學習計畫,和傳統課程不同之處在於線上互動、參與人數及上課地點無限制等,在國外早已推動一段時日,而國內台大教授也已著手進行,總計兩門課程共有超過6萬人選習。線上選讀課程的便利性與終身學習的概念是MOOCs課程需求的重要原因,但是許多教師對於MOOCs課程與教材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尚未充分了解,像是教材製作完成後,誰是著作人?誰是著作財產權人?如何判斷合理使用之原則?有許多問題必須釐清,才不會造成侵犯他人智財權的事情發生。
在智財權法規中,有分別解釋僱傭契約(§11)、出資聘人(§12)及推定著作人(§13)三種情形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簡單來說,教師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是教師為著作人,學校為製作財產權人,但仍以雇傭契約中簽訂為主(§11);而學校出資委託教師完成的著作,原則上規定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皆為教師,但是學校可以使用此著作,但若有其他約定則以約定內容為主(§12)。MOOCs的權利歸屬最終還是要以學校與教師簽訂之約定為主。
▲ 老師提問
當然若教材內容有使用創用CC授權之他人素材,完成的成品也需要以創用CC免費供他人使用。不管任何素材或是他人著作在使用上有疑問時,必須詳讀其約定或詢問對方,但其約定不明之部分,皆推定為未授權,不可任意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對於合理使用之判斷到底該如何界定?法規第44條至63條有訂定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另也給予判斷基準,例如使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商業或為非營利教育;著作之性質;內容利用所占之比例;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都是初步判斷的標準。
章老師最後還是提醒大家,因為MOOCs課程皆於網路上自修學習,教材影音內容還是自行創作教材或是取得素材授權,才是最讓人安心的做法。若有任何問題或是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上教育部磨課師智慧財產權諮詢平台:http://ipr.taiwanmooc.org/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