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講座-校園網路智財權


撰文/
學術服務組
王昱婷


更新日期:2016-01-11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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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慶律師

▲ 劉承慶律師


【時間】104/12/17(四)  15:30~17:00 【地點】石牌校區S104電腦教室 【主講人】劉承慶律師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目的】為宣導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電算中心此次邀請到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的劉承慶律師來演講。期望透過本次演講,能讓全校教職員學生都能具備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知識,並可落實於校園生活中。
        在討論著作權法時,要先知道何謂著作?著作是指文藝性創作,像是文學、科學、藝術或是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但實用性物品並不屬於著作的一種,舉例來說服裝的成品是無著作權,不過服裝的設計圖(圖形著作)及型錄照片(攝影著作)則是有著作權,簡單分類又含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等。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像是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都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劉律師以近年幾件案例分析說明,讓大家更容易理解。故宮博物院很受歡迎的紙膠帶「朕知道了」,是以康熙墨寶轉印至膠帶上成為商品,有人在淘寶網發現類似商品「朕知道了」封箱膠帶,斥責仿冒品氾濫應受法律約束;「朕知道了」雖然是康熙墨寶,但因為文字太短,並不能歸類成語文著作,若分類至美術著作卻又因時間過久,已不受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以第一次公開發表年份再加50年來計算),而將「朕知道了」字樣轉印至其他商品上,視為非文藝性創意且此概念也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並無侵害著作權。


S104聽講

▲ S104聽講



        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像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考古題、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文字)等都非著作權之標的,而法律上要構成抄襲及侵權的要件,會以「接觸」與「實質相似」兩項作為考量,接觸分為實質接觸與間接接觸,而實質相似則分為量的相似,如寫實作品為貼近事實,可能相似性較高,虛構作品為天馬行空想像,接近程度應較低,另一個則為質的相似。
        以抄襲論文案為例,林女於歷史所撰寫之論文內容(96年畢)引用另一歷史所張女畢業論文(91年畢),雖題目不同,但兩人皆引用「刑科題本」為例,且比對論文後發現高度實質相似,因為認定有抄襲。另一例為智財局舉辦之著作權創意海報比賽,冠軍海報直接是以荷蘭藝術家原創圖當成自己作品投稿,被人舉報後撤銷資格。第三例則為橙果設計之金魚圖抄襲案,陳女控告於學校畢展設計之金魚圖被蘇女盜用,經徹查後發現陳女提供創作理念及歷程之物證完備,而判蘇女及橙果設計敗訴。此三例皆以「接觸」與「實質相似」判斷,畢業論文可於國圖網頁上查詢,而荷蘭藝術家原圖也於網路上公開發表過,陳女與蘇女經查後發現兩人為系友,構成間接接觸的可能;劉律師提醒創作者,任何創作期間的原稿、底圖等歷程資料一定要保留下來,以防萬一可作為保護自己的證據。



        現今網路發達,除了容易搜尋資訊外,公共平台使用率也倍增,使用前按下「確定」的授權契約或使用者條款,大家是否有看清楚呢?你知道在發佈照片或文字內容時,你到底授權給對方什麼資訊嗎?在授權契約中未寫出或不明之部分,都推定為未授權。最後,劉律師提到大家最無法判斷的「合理使用」基準,除了以使用的比例上來判斷外,也可依所利用的內容對於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簡單來說就是會不會影響擁有者的收入,就算用的比例很小,但卻是該著作最精華的地方,亦會侵害到對方的著作權,所以在使用教材時,教科書分散使用來源,不要資料都源自同一本書,會比較安全。
        智財權系列講座除了宣導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以避免侵犯他人權利外,最重要的是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創作,不要被有心人士或貪圖方便的人利用,導致自己權益受損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