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路智財權活動:你知道你看的網路影片可能違法嗎?
撰文/教務處 何顓如
更新日期:2016-06-24 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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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劉承慶律師蒞臨演講
隨著網路與數位科技的進步,智慧型手機當道,隨時隨地皆能享受著網路帶給我們的便利性,大量視聽著作藉由網路進行傳播,一個輕鬆的網頁點擊,將可能導致自己成為違反智財權的幫兇而不自知!影片剪輯軟體的平民化,加上青年學子創意無限,愈來愈多大眾將網路上取得的電影進行kuso改編,或加入自己的評論放置於facebook、youtube以及部落格等網路平台上,讓大眾進行公開點閱,但這即有可能觸法!近年來違反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事件層出不窮,那身處於網路世代的我們,該如何避免侵權行為得不償失呢?
本校教務處教學發展組與電算中心為建立並強化全校教職員及學生之智慧財產權觀念,特別於105年5月25日邀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進行講授,期望能厚植法治教育與精神。本校為宣導並提升全校師生智財權觀念,每學期皆固定辦理相關活動,但本次有別於以往,特將預先蒐集的學生疑慮彙整後,由劉律師針對案例進行剖析,以強化講座之效益及實用性。
案例包含:1.谷阿莫是否有侵權或違法?
2.將公開的網路影片於進行轉發或分享會違法嗎?
3.網路分享或重製後再分享已經公開播送的東西會違法嗎?
4.校園內作業的合理使用範圍為何?
5.重製他人已經做好的網路影片會違法嗎?
6.重製和再創作之間有差別嗎?
▲ 智財權講座授課實況
時下青年將他人既有之視聽著作進行二次創作的方式可分為「詼諧仿作」(parody)及「諷刺性作品」(satire),「詼諧仿作」指的是對於既有著作表達自己的觀點,而進行評論或嘲諷,因此在法律上需考量到言論自由的部分;後者則單純借用既有著作,嘲諷其他事務,與原著並無關聯,因此並沒有使用原作品之必要性,僅借由其知名度,以引發公眾對於自己著作的注意,因此若屬於「諷刺性作品」,則越容易違反著作權法。
▲ 講座現場熱烈實況
劉律師表示,對於他人之視聽著作若符合「合理使用」則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包含:1.使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相較於整份著作權作品,所使用之份量及比重。4.使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他也提到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若遵循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機制,則法律上推定此網路平台上的影片皆是合法的。因此若隨時注意視聽著作是否取得於合法網站,並隨時留意網站的規範、授權政策,且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則可大幅降低違反智財權之機會。
劉律師將枯燥的智財權議題以生動活潑的影片搭配解說的方式針對案例進行分析與說明,利用眾所皆知的詼諧仿作作品-谷阿莫議題、諷刺性作品-無間道CD-PRO2、台語搞笑版小傑的攻擊等,活絡場內氣氛,讓師生更能融入其中,厚實了師生對於網路智財權的正確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