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諮系提報兩次行政院訴願會終獲修正禮儀師法取消對各校殯葬課程進行課綱的實質審查


撰文/曾煥棠 生死與健康心理諮商系 教授兼系主任


更新日期:2016-11-21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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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審議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以及學分採認的認可是內政部民政司的職責。並且該司  依照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制定人文、健康和社  會三項科學領域,殯葬課程科目有必修科目至少  10  學分,人文科學領域的殯葬禮儀  2  學分、殯葬生死觀或殯葬倫理  2  學分、殯葬文書或殯葬司儀或殯葬會場規劃與設計  2  學分;健康科學領域的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2  學分、社會科學領域的殯葬政策與法規  2  學分。選修科目至少  10  學分,包括殯葬學、遺體處理與美容、殯葬衛  生、殯葬服務與管理、殯葬經濟學、殯葬設施、殯葬規劃與設計、殯葬應用法規與  契約等科目。
        內政部民政司多年來對殯葬業務相當的努力。民國  91  年公佈實施殯葬管理條  例並歷經多次的修正,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  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於為了提升  殯葬服務品質促進殯葬專業地位於103年公佈實施禮儀師管理辦法。同時在102年3  月公布禮儀師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另為確定各學校  開設之課程是否符合上開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該部在104年另訂頒「禮儀師管  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認定作業程序」辦理課程認定作  業。內政部民政司每年召開一次的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會議,過去兩年該認定作  業程序組成審查小組在審查過程經過討論甚至辯護過去各大專院校報教育部的課  程以及各校進修推廣部開設的課程,各大專院校對該會議核復並揭示認定結果,大  致上若有異議可以申覆並沒有多大爭議。
        但是,內政部民政司在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認定作業程序指明為辦理實質審  查作業,對組成審查小組增訂組織原則和審查小組的委員九位,問題是這些委員是  否具備專業?審查作業又規定審查時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任教學校之案件,得由主  席裁示相關委員迴避之?加上此次審查作業對本系提報殯葬課程認定的偏見誤  執,不得不提出我的看法,以便日後對核發禮儀師證書的工作可以合情合理。 為何要有課程認定?
        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的課程審查很多,在此舉兩項一個是教育部的師資培育法和衛生福利部的心理師法。
        師資培育法
        最早需要有課程認定是從民國  68  年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  格檢定,目的是讓許多不時是師範院校學生可以取得教師資格。其中資格檢定要具備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的專門課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尚有第二項教育  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則要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後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同理,內政部訂定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目的  就是在審議禮儀師的資格要件,因為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時應檢附文件有一項是於  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或講授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證明文件。
        教育部的師資培育法是在民國  68  年公佈施行且對原名師範教育法進行  的修法,立法目的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  其專業知能,其宗旨在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加強民主、  法治之涵泳與生活、品德之陶冶。該法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  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師資培育計  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四、關  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  項。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九、  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該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  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  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該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該部部長就  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第六款提到關  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是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課程,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  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師資培育的專門課程是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雖經師  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對審議,都沒有對課程的實質內容審查。主要的是依據教師法第  16  條指出教師之教學享有專業自主,實質內容審查交由各校的課程委員會審查。  教學專業自主的精神是教育界的重要訴求。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關  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案」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  中所提:  「教職必須被視為專業。教職是一種需要由教師嚴謹地與不斷地研究,  以獲得專門知識與特別技能,而提供的公共服務;教職並要求教師  對於其所教導  之學生的教育與福祉,負起個人與協同的責任感。」
        衛生福利部的心理師法
        另一項是衛生福利部的心理師法,該法是民國  90  年  11  月公佈施行,規定要  取得臨床心理師證書必須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前項所稱  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係指修習心理病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三學科(九  學分)、心理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科(六學分)及心理治療領域相關課程至少  二學科(六學分)等合計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成績及  格,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在  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及學分始得採認。心理師施行細則規定實習至少一年的成績要及格,然後通過民國  91  年心理師  考試規則,規定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臨床心  理師。請領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對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的幾點看法  何種情況是需要被認定的? 各校依照該部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1020133715  號令訂  定發布的殯葬課程科目名稱進行制訂課程,這些科目有殯葬禮儀、殯葬生死觀、殯  葬倫理、殯葬文書、殯葬司儀或殯葬會場規劃與設計、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殯葬  政策與法規、殯葬學、遺體處理與美容、殯葬衛生、殯葬服務與管理、殯葬經濟學、  殯葬設施、殯葬規劃與設計、殯葬應用法規與契約。這些殯葬專門課程係培育禮儀  師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由各大專院校擬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理論上課程  設計是教師專業自主的表現,各校對課程設計都經過相當嚴格機制與把關之後才報  教育部。何種情況是需要被認定的?如同師資培育法對課程的審議精神所揭,就是  那些沒有經過各校課程委員會和教務會議審議後呈報教育部備查的課程,才是需要  再經由內政部民政司的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