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與智慧財產權


撰文/教務處


更新日期:2018-04-25 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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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與智慧財產權活動授課實況

▲ 網際網路與智慧財產權活動授課實況



        本年度3月29日由電算中心舉辦智慧財產權講座,邀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蕭家捷律師」主講,就師生教學與學習生活之智慧財產權實務相關應用,於法規及經驗實例運作方面,與大家作精彩之案例分享。
        首先蕭律師以一段「讓世界看見臺灣」之台灣兒童舞團妖怪村大秀舞技影片,進一步引導大家對智財權定義,及其可能產生侵權疑議,智財權係由法律創設保護的權利,由人類精神活動而具有財產上價值的成果。
        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法(發明、新型、設計)、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種類,深切融入我們日常各項工作、生活之專業領域。
        基本上智財權保障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公開發表權係指著作的創作人,有權決定其創作是否公諸於世;姓名表示權係指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是否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禁止不當變更權係指若是有人以變更、扭曲、篡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而損害作者的名譽,作者可以加以禁止之權利。
        另著作財產權是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包含:重製權、出租權、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在生活中較常見的如網路資料運用的議題,蕭律師為我們主講有關著作財產權網際網路常見的利用,分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及改作權。重製權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公開傳輸權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播送權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改作權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智慧財產權合理使用係指於智慧財產權於利用前無須取得授權的例外制度,是一種對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著作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其要件係指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性質,所利用質量及其在著作所占比例,及其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蕭律師引用網路存取資料之案例,引導大家省思與探討智慧財產權合理使用的規範,對本校師生與行政同仁之教學與行政事務,皆留下更深入完整了解,感謝主講人蕭律師為大家帶來豐富之知性饗宴,  期待後續有機會再聆聽智財權相關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