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網路數位教材與著作權地雷-保障學術倫理


撰文/教務處


更新日期:2019-03-12 Tu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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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桂芳律師主講「網路、數位教材與著作權地雷」活動授課實況

▲ 張桂芳律師主講「網路、數位教材與著作權地雷」活動授課實況



        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網路資訊發達造成智慧財產權及學術倫理議題愈受重視。教務處教學發展組業於107年12月21日(五)中午假教學大樓G310多媒體演講廳辦理「網路、數位教材與著作權地雷」講演,由教學發展組林淑雯組長邀請兼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職律師及「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張桂芳律師主講,張律師以著作權法實務領域豐富學養與實務經驗,曾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整體著作權法之檢討,藉由網路應用智財權適法性整體評估的大型計畫,分享其處理或蒐集的實際著作權案例,引導大家如何避免觸法及處理校園智財權問題。


「網路、數位教材與著作權地雷」活動授課實況

▲ 「網路、數位教材與著作權地雷」活動授課實況



        張律師以著作權的定義,區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強調著作權合理使用觀念,講述目前網紅谷阿莫、網購拍賣者涉及著作權爭議案例,以分享如何避免著作權地雷之原則,例如:網紅以網路分享所截取電影部分之評論後製、分享網路截取他人之攝影相片、提供盜版電影超連結等,著作權為人類精神活動之表達結果,故構想在學術倫理不屬於著作權保障範圍,著作權法保護個人表達於外在創作價值結果,不保護個人思考內在想法。以下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素材臚列如下: 1.非人類精神力創作結果  如:藉由狗犬跑步足跡製成之畫作。 2.不具創作之物。 3.公共財。 4.著作法明文排除(國家機密、檔案法)。
        張桂芳律師並依據著作權法第46條、第52條著作權法條款,講解教師教學素材引用,如: 1.著作權第46條(為學校授課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著作權第52條(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條件)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張桂芳律師以豐富實務案例為大家作深入淺出講解,由於著作權法法條實務引用部份具有定義界定之適用空間,提醒現場師生審慎引用網路學習教材,以避免不必要之著作權案例糾紛,在場師生均以熱情掌聲感謝張律師精彩講演。


教務處教學發展組林淑雯組長頒發感謝狀予張桂芳律師

▲ 教務處教學發展組林淑雯組長頒發感謝狀予張桂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