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倫理講座-學術研究和論文使用原則與案例分析
撰文/教務處學術服務組
更新日期:2019-06-26 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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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發展組林淑雯組長開場致詞
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著作權法衍生行使歸屬及智財權之讓與及合理使用,本次教務處教學發展組於5月29日舉辦智財權講座,由宣晨法律事務所李嘉耿律師及張淳軒律師分別為本校師生說明智財權法規及分享智財權違法案例。
李律師首先就著作權立法精神以說明其法規面合理保護之目的,以及著作權法之歸屬種類,藉以表達於外部形式,衍生著作權保護機制及限制。學術著作以原始創作性為要件,應展現作者之個人創意價值,不論其語文創作是否具有文藝價值,且同一著作僅能以共同著作人享有ㄧ次著作權保障,如:辛勤勞力從事文獻整理、編輯著作、藥品坊單彙整、個人尚未表達呈現之思想、事實陳述、法律、命令公文等,皆不屬著作權保護範疇。
另於著作權改作方式,如:翻譯、編曲、改寫、攝影等方式,翻譯著作建議應取得原著作人授權,方屬於智財權保護。著作權保護創作,不以作品完成為要件,如:設計師尚未完成作品,如其設計圖之數量足能表達其創作性皆屬之;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創作人,而受雇人之創作如屬於雇用人,可以契約規範之,將著作財產權提供讓與或共有;惟著作人格權不可讓與,可以公開發表形式呈現,並禁止不當改變,以免創作發表後遭遇扭曲,其他如著作重製權、著作公開口述權、著作公開改製權等案例,可以此類推。
學術論文創作常引用參考文獻,可依據著作權法第64條先明示學術論文引用文獻之出處, 並依著作權法第52條,在合理範圍內提供以學術論文適度引用,並以引用資料之量與質區辨著作權撰文之引用行為是否合理,如學術論文撰文引用比例不適當,爭議重點仍在最後法官審酌。
▲ 李嘉耿律師分享著作保護要件
其次,由張淳軒律師分享慈濟大學某助理教授就學術著作發表侵害研究生之著作權案例,原告為慈濟大學大學研究生主張其於該研究所就讀期間,某助理教授未經其同意,將兩人共同完成之著作於研討會先予公開發表,最後法院依據兩方提供文件,裁示原告研究生是著作權人,由於自事實發生後已經逾越兩年受理時效,最後法院判決不起訴。
▲ 張淳軒律師進行著作權案例分析
在講者內容精采絕倫的演講後,在場師生報以熱烈掌聲。對於學術研究和論文使用於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有更深刻之體會與瞭解,並有助於師生在教學研究實務上之合理應用,咸感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