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您Facebook了嗎?暢快飆網不觸法探討:網路智慧財產權


撰文/
學術服務組
王昱婷


更新日期:2015-06-05 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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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尚儒老師

▲ 吳尚儒老師


【時間】104年5月19日(二)中午12點 【地點】國北護石牌校區親仁樓B603 【主講者】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  吳尚儒老師(wu168@asia.edu.tw)
        在資訊飛快的時代,網路無遠弗屆,連結世界各地,影響了大家的生活型態,不管是買賣商品,還是網路交友,眾人在虛擬空間的互動激增,隨著便利性提高,態度卻不如現實中謹慎,因為看不到本人,以為在網路世界就管不著,躲在電腦螢幕前大肆毀謗或欺騙他人,但其實網路也是有倫理及法律的規範,若發生違法事情,眾人還是必須負法律責任。
        因為網路速度快且方便取用資源及更新,原本對電腦有恐懼症的人也逐漸習慣甚至依賴它,但在網路上竊取他人資訊,散佈不實謠言,或是虛擬商店及網路交友詐騙等事件層出不窮,而喜歡拍照打卡的習慣也被警方、司法單位當成尋人或是破案關鍵,有關隱私權的問題開始受到關注,進而思考如何建立自治性的網路行為規範,也陸續深入了解有關網路利用的法律問題。


魏秀靜老師與吳尚儒老師

▲ 魏秀靜老師與吳尚儒老師



        網路上很多我們覺得理所當然的「小事情」,但其實都在不經意地情形下觸法,或是侵害他人的著作權、隱私權。例如繪圖軟體的盛行也帶動許多電影海報或照片修改,每當配合時事所PS出來的KUSO海報或是網友發揮創意做出的搞笑照片,從網路平台快速傳播出去,博得眾人喝采,但原始海報和照片是否經過作者同意修改或是設計者自行更動呢?網路音樂平台免費下載音樂,簡單又不花錢,但是歌手、出版商是否已授權這些網站合法下載呢?
        而網拍、競標等商業行為,稍有不慎則容易被詐欺,不論是匯款了卻沒拿到商品,或是賣家販賣盜版貨導致侵權等問題,都讓人防不慎防,若不能確認商家聲譽及貨品真實性,還是不要隨便下標較妥當。而網路上販賣二手衣、跑單幫代購是否觸犯經銷商或代理商的權益呢?其實在商標法中,只要不是大量販賣傷害到商標主權人的利益,該商品因已流入市場,則可以少量販售。
        流行許久的網路交友,虛擬空間中僅僅在個人資料看到照片、聊天室交談,但對於對方真實身分又知多少?照片真的是本人嗎?還是盜用他人相片?若盜用相片則侵害原主人的肖像權,更進一步詐財騙色等,又牽扯到更多法律罰則了。
        另一方面,PTT及Facebook產生的一些新聞事件,不管是屬名或匿名罵人,在開放平台上且文章中清楚得知被害者身分,不但構成公然侮辱,對方也可以提出控告,就算私訊辱罵也有精神賠償的罰則可執行;而分享文章、照片或影片等須經由當事人同意後再轉載,隨便使用造成對方著作權受損,一旦認真追究,官司纏身是無法避免的;關於人肉搜索訊息的拿捏,若是公布當事者已在網路上公開之消息,是不犯法的,但是利用偷拍、欺騙或入侵他人電腦等非法管道取得的私人資料,則不是法律能容許的範圍。


參與同仁及學生

▲ 參與同仁及學生



        學校最容易發生侵害智財權的事情就是課堂輔助資料製作及影印,教學講義的合理使用範圍並沒有明顯頁數界定,通常會以使用的質與量作為初步判斷,若原著作最精華的重點就在於那頁,或是一次複印一半的內容,顯而易見侵犯了對方的著作權。再來作者是否因我們使用了這些講義教材而虧錢,我們使用目的是否為商業、營利用途等,其實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取得作者首肯,往後使用或上傳到教學平台就不用擔心侵權的問題了。
        雖然台灣目前沒有明確一個法規是「網路法」或是「隱私權法」,但它們其實分散在其他法律中,可以適用在網路使用或隱私權相關限制上面,不要以為沒有明確法規就可以肆無忌憚地胡作非為,在各種公開平台或是網路上發出任何訊息或上傳分享任何檔案前,請先想想自己是否能夠為你所留下的違法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