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加強英語能力課程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2005-04-12 Tu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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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31教務會議通過 93.12.29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學生英語能力鑑定及加強本校學生之英語能力,特訂定加強英語能力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實施辦法。 二、本課程總計實施壹學期,每學期3學分,凡修習學士學位者,二技學生在第二個學年起,四技學生在第三學年下學期起修習『英語測驗分析與實作(一)』。每次上課3小時,本課程得於日間、夜間或暑假開課。 三、本課程為加強英語能力之必修課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計入畢業學分。及格者始得畢業,未通過者必須重修。 四、本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開設,教務處統籌各項行政支援。 五、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修本課程: (一)全民英檢初級檢定通過。 (二)托福紙筆測驗計分(ITP)  450  分以上。 (三)托福電腦測驗計分(Computer-based  Test)  133  分以上。 (四)多益測驗(TOEIC)  470  分以上。 (五)國際英語語文測驗IELTS  5.5分以上。 (六)其他與前述同級之測驗及成績。 上述測驗成績經通識教育中心英文教學組驗證抵免學分後,交教務處存查。 六、凡修習本課程者,必須先報考第五條所列的任一測驗,若未通過須修本課程並另繳學分費,學分費依本校收費標準實施。 七、修畢本課程者,得再報考第五條所列的任一測驗,並繳交成績單存查。 八、本辦法經課程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