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本校智慧財產權系列活動
更新日期:2014-05-12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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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算中心智慧財產權活動
※電算中心智慧財產權活動※
【時間】103年05月06日(二) 10:00~12:30
【地點】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本部 親仁樓B314
【講者】陳淑貞律師(高明法律事務所)
【主題】智財權講座-數位教材製作之著作權
【目的】保護智慧知識、個人創作人人有責,但大多數人普遍認知不足,常有複製他人創作、侵權的案例發生。本講座提及在教學教材製作過程中,內容使用上的著作權部分,提供案例以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以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並保護自己的創作內容。
【聯絡人】李意詞 2822-7101 #2212 its0930@ntunhs.edu.tw
何謂著作權?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永久、專屬、不得讓與繼承)與著作財產權(生存、死後五十年,之後變公共財)。設置著作權法最重要的是保護要件的原創性(Originality),不是以價值高低來判別有無著作權,只要獨立創作、有個性或獨特性、未接觸、未抄襲他人作品,皆可擁有其著作權。
案例:
1.報社和攝影師簽約,攝影師在公司工作期間之作品皆為報社擁有著作財產權,採訪A女所拍攝之照片,經報社同意A女也可使用,但另有B男未經同意將圖片修改後利用,則報社(著作財產權)、攝影師(著作人格權)與A女(肖像權)皆可對B男提告。
2.A男上課時傳情書給B女,信封上寫著「知名不具」,不過被教官當場抓到,請A男在課堂上朗讀此封情書。A男事後控告教官:違反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第十五條)-他並不想要在課堂上公開此信內容、姓名表示權(第十六條)-他不想讓大家知道是他寫的;教官反駁:既然此信是知名不具,就無法證實是A男寫的,以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第十七條)-信件內容和《情書大全》相似。
3.台北101申請立體商標權,若照片、廣告有101入鏡,則台北101可提告,但法院認為地標入鏡是合理使用,為了公共利益,商標權不能無限上綱。
4.台中客運司機於公開場合聽警廣路況,因為沒有授權及公播證,導致被告求償70萬元。便利商店、咖啡廳及KTV等公共場所若要播放音樂、電台時,需要申請公開演出權與電台授權。
5.古典樂視為公共財,可重新編曲當作教材背景音樂,但若有營利目的,就不適用相同的著作權。
▲ 資管系同學參與踴躍
※人事室舉辦智慧財產權週活動一場※
【時間】103年5月9日(五) 14:00~15:30
【地點】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本部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講者】江國泉律師(御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務經理)
【主題】談校園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運用
誠摯邀請老師、長官 & 同仁一起來認識智財權的適當運用,保護你我的權利!
註:參加人員每場將登錄公務人員學習時數2小時
▲ 陳淑貞律師
※教務處教學發展組智慧財產權活動※
【時間】103年5月19日(一) 12:10-14:15
【地點】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本部 教學大樓3樓G310教室
【講者】大葉大學國企系章忠信助理教授
專長:智慧財產權,尤其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商標權方面。
經歷:「著作權筆記」網站主持人、法務部專家諮詢資料庫「著作權法」諮詢專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著作權領域講座
【主題】智慧財產權及磨課師(MOOCs)講座:「數位教材及開放式課程的著作權議題-合理使用與授權實例探討」
【目的】開放式課程是指將教學內容轉為數位形式,藉由網路開放給大眾自學的課程,而教育部正大力推動的磨課師(MOOCs,大規模線上開放式課程),則是更強調教學評量及即時線上互動的開放式課程。數位教材及開放式課程均會使用網路傳輸,流通快速,因此編輯教材時更需注意考量著作權議題以及合理使用的空間。
邀請章忠信教授分享數位教材及開放式課程製作上的合理使用與授權等著作權議題,希望增進老師對相關議題的了解,在製作課程教材時納入考量,以降低相關風險。歡迎各位師長踴躍報名參加,也請幫忙鼓勵TA或同學參加,謝謝。
【報名方式】報名至5月15日(週四)17:00止,線上報名網址:http://cfd.ntunhs.edu.tw/files/14-1006-17761,r11-1.php
【聯絡人】教務處教學發展組 林韋秀(#2342);weihsiu@ntunhs.edu.tw
註:可申請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證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本活動列計教師成長活動時數,學期末將提供老師研習證明,並採計TA研習時數。